江门市仟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容健卿、刘兴玉与梁伟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guanbin 2021年7月9日11: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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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仟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容健卿、刘兴玉与梁伟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原告:江门市仟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我方代理三原告)

原告:容健卿,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0************577。

原告:刘兴玉,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公民身份号码:510************910。

被告:梁伟坚,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公民身份号码440************517。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容健卿、刘兴玉以仟颖公司的名义,并在仟颖公司后标注自己姓名和梁伟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梁伟坚将其梁伟坚、刘春梅住宅楼(以下简称案涉工程)交由仟颖公司承包,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完成设计图纸和报价预算书、补充协议中的全部工作内容,如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有所增减,则按预算书下浮5%扣除或增加该部分工程量费用;合同工期为300天,合同总价为368万元等内容。同日,梁伟坚和仟颖公司对上述合同还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第3条约定:“付款方式:桩机进场付总价20%,以后每月按工程月进度报表付款至工程量的80%,完工验收后付至总合同价的95%,预留5%验收壹年后质量无问题的一次结清。”。该《补充协议》第10条还约定:“甲方已按650元/平方缴纳工程税,如税局退回甲方(梁伟坚)的,则从工程款扣除,如甲方有办法能按此税金验收,则乙方以工程款中退回建筑税金33万元。”等内容。此后,本案所涉工程陆续进行了施工,期间亦有部分增加工程。2018年8月28日,本案所涉的工程经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2018年8月31日,本案所涉工程在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2019年4月26日,仟颖公司(乙方)和梁伟坚(甲方)签订结算协议,该结算协议除明确合同总包价为3680000元,梁伟坚已付2936000元,合同约定质保金按合同价5%预留,即184000元验收合格一年后付(2019年9月底)外,还注明:“按补充协议第10点约定,甲方已按650元/平方缴纳工程税,如甲方有办法能按此税金验收,则乙方在工程款退回建筑税金330000元。综合上述各项结算(3680000元-2936000元-184000元-330000元=230000元)。现余工程款人民币230000元。双方签名后3天内付清工程余款230000元,增加工程另行结算。”等内容。2019年10月4日,仟颖公司和梁伟坚签订增加工程结算协议,协议约定:“……增加打钢板工程,金额人民币78000元及增加桩长工程,金额人民币25825元,两项合计金额人民币103825元,经双方协商以上两项增加工程以人民币60000元结算。双方签名确认后三天转付结清,至此江门市仟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梁伟坚、刘春梅住宅楼增加工程款项全部结算完毕。”等内容。同日,容健卿、刘兴玉与梁伟坚再签订《个人承包增加工程结算协议》,协议约定:“根据发包人梁伟坚与承包人容健卿、刘兴玉于2018年3月18日签订《梁伟坚、刘春梅住宅楼首层改住宅增加工程》,合同金额人民币88000元、于2018年5月30日签订《梁伟坚、刘春梅住宅楼道路增加工程》,合同金额人民币36000元、于2018年8月18日签订《梁伟坚、刘春梅住宅楼增加北面围墙、一、二层分户间墙及后期零星工程》,合同金额人民币30000元,所有个人承包增加工程已经完成,须进行结算。梁伟坚期间已转付款人民币124000元。综合上述各项结算(88000+36000+30000-124000=30000)现余工程款人民币30000元,在双方签名后3天内付清尾款。至此,个人承包增加工程已全面结算完毕,各不相欠。”等内容。
另查:2013年1月8日的两张显示付款方为梁伟坚、刘春梅,收款方名称为台山市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发票,其中一张发票金额为627860元,税额为36981.6元;另一张发票金额为1000000元,税额为58900元。上述两发票上附注的完税凭证号码上对应的纳税人名称或购买单位均为台山市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双方签订合同前,江门市蓬江区汇和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的住宅楼出具的预算显示,本案所涉的住宅楼预算价为4006457.91元,其中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97036.37元。原、被告均参考该预算及上述发票和完税凭证对本案所涉工程进行协商并最终签订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原、被告在签订结算协议之前,梁伟坚已支付工程款2936000元。仟颖公司亦已按2936000元的金额开具相应的发票,并支付相应税率的税额共266909.09元。在签订上述结算协议后,梁伟坚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款项四笔,其中:于2020年1月11日转账支付刘兴玉30000元,并附言:梁伟坚、刘春梅住宅增加工程款;2020年1月22日转账支付仟颖公司230000元,并附言:梁伟坚、刘春梅住宅楼工程款;2020年1月23日转账支付仟颖公司60000元,并附言:梁伟坚、刘春梅住宅楼增加工程款;2020年1月23日转账支付仟颖公司154000元,并附言:梁伟坚、刘春梅住宅楼质量保质金。
还查:2017年5月16日仟颖公司和容健卿签订《工程分包责任合同书》,约定将本案所涉工程分包给以容健卿为核心等人进行集体承包,并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本案所涉工程实为容健卿、刘兴玉共同承包。

裁判结果

一、被告梁伟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6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江门市仟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容健卿、刘兴玉。(利息按尚欠款项36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仟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容健卿、刘兴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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