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原告:江门市国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我方代理原告)
被告:广州品卓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王朋,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双溪桥镇,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本院查明
品卓公司于2018年8月4日出具《还款承诺书》显示:“截止到2018年8月4日广州品卓家具有限公司欠江门市国美化工有限公司油漆货款伍万捌仟贰佰贰拾元正(58220元),承诺人从2018年9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壹万玖仟肆佰零陆元(19406元)。若欠款人逾期任意一期付款,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包括清偿货款24%/年的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王朋同意对广州品卓家具有限公司的欠款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欠款人、担保人处有王朋的签名确认,并同时盖有品卓公司的公章。
还查明,品卓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王朋为其唯一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
再查明,国美公司与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民事委托合同》,就本案涉案债务委托该律师事务所承办,并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品卓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国美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82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自2018年9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品卓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国美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王朋对被告广州品卓家具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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