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弘腾机电有限公司与营口娄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guanbin 2021年7月9日11: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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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弘腾机电有限公司与营口娄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弘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江门市蓬江区******(西环路侧地段厂房)6号厂房首层自编之七。(我方代理原告)

被告:营口娄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月开始,原、被告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热风缝口密封机、拉链机开链机及配件。2016年之前,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双方的交易习惯为被告通过电话向原告下单,原告通过托运将货物送至被告公司处,被告收货后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货款给原告。2016年7月23日,原、被告最后一次交易,双方签订一份《机电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一套拉链机(HT-9)、开链机,价格为18500元,并约定被告在2016年8月5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如被告拖欠货款,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付金额总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同日,原告委托宏大物流将货物运送给被告。2016年7月18日、7月19日、7月21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支付了1500元、1600元和3800元合共6900元货款给原告。
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自行制作了一份对账单,内容为截止至2018年12月19日被告共欠原告34693元,并表示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该欠款金额,但被告并未在对账单盖章确认。

裁判结果

一、被告营口娄氏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人民币11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116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给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弘腾机电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弘腾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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