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惠霞与江门市蓬江区南昌实业投资公司、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汇星园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guanbin 2021年7月9日11: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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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惠霞与江门市蓬江区南昌实业投资公司、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汇星园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原告:陈惠霞,女,1944年12月5日,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公民身份号码440 622。(我方代理原告)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南昌实业投资公司,住所地江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398K。
被告: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355Y。。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 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938R。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南昌实业公司在十多年前向陈惠霞借款,当时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口头约定借款期限1年,到期后如不拿回借款本息,可以按约定的利息一直计算。2017年12月7日,陈惠霞与南昌实业公司再次就前述借款重新确认,并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南昌实业公司向陈惠霞借款人民币123000元,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三计算。南昌集团公司、汇星园公司在《借款协议书》中盖章,愿意为南昌实业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南昌实业公司向陈惠霞出具《收据》。《借款协议书》签订后,南昌实业公司没有偿还过借款本金或利息给陈惠霞,南昌集团公司、汇星园公司也没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惠霞催收无果,遂起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陈惠霞主张被告南昌集团公司、汇星园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南昌实业投资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3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7日起计至2018年12月7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从2018年12月8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计算)给原告陈惠霞;
二、被告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 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南昌实业投资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 投资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南昌实业投资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陈惠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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