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健与张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

guanbin 2021年7月9日11: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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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与张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

当事人

原告:张健,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 170,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我方代理原告)

被告:张练,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 754,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前审经过

法院认定及理由:张健向本院提交张练于2019年12月6日向其出具的《借条》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主张张练向其借款60000元,并由其于2019年12月9日将借款支付至张练指定的工人银行账户中,但张练并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60000元,张练在本院向其送达了张健提交的起诉状副本及上述证据材料后,并未对张健上述主张提出反驳的意见及证据,因此,本院对张健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张练拖欠张健借款本金6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争议事项2:借款利息如何计算。
张健主张:从2020年5月30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张练抗辩意见:无。
法院认定及理由: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张练在2020年5月30日前偿还借款30000元,在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30000元,逾期无法偿还的按月息2%计算利息,现张练未依约偿还借款,因此,张健请求张练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以30000元为基数,分别从2020年5月30日、2020年12月30日起计算。又因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施行)第二十九条中关于逾期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规定,现张健主张利息按照年利率15.4%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分别从2020年5月30日、2020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给原告张健;
二、驳回原告张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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