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
因为有时候情侣分手
不仅意味着感情就此画上休止符
还有可能引发财产纠纷
当昔日的甜言蜜语
变成调解室里的针锋相对时
调解员是如何应对的呢?
钱先生(化名)和唐女士(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于2020年6月确定恋爱关系。由于担心恋爱的甜蜜被现实的距离冲淡,钱先生便让唐女士搬来居住,并承诺为其购买代步车。待唐女士搬来后,双方前往4S店购买了一辆价值36万元的轿车,车辆登记在唐女士名下。钱先生在支付了首付款及前几期贷款约计11万元后,每月车贷9千余元由唐女士支付。后来双方因矛盾分手,唐女士搬离并开走了车辆。而后,钱先生要求唐女士返还款购车款11万元;而唐女士不同意归还购车款,并要求钱先生归还借款6.9万余元。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均要求车辆“归对方所有”,并要求对方“归还购车款”。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驻钱塘法院调解工作室调解员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对案涉购车款、转账款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在调解员的建议下,同时也考虑到钱先生目前经济比较困难,唐女士同意归还钱先生部分购车款,钱先生则认可唐女士转账给其的款项为借款,用于抵扣购车款。最终,唐女士当场返还钱先生1万元购车款,钱先生撤回了起诉,双方也确认再无其他经济纠葛。
法官温馨提醒
恋爱期间的借款,要不要还?
要还。
不论在恋爱中,还是分手后,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立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归还借款。这种还款义务不会随着双方关系的改变而改变。
★参考法条:《民法典》第667条
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物,分手后能不能要求返还?
区别情形。
恋爱期间,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日常生活消费所需)的财物属于一般赠与,一旦交付财物,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也就是说分手后起诉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但是金额较大已明显超过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赠与,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都明白大额度财物的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即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参考法条:《民法典》第657条、661条
恋爱期间一方承诺赠与另一方财物但未实际交付的,分手后能反悔吗?
要注意。
如果财物没有实际交付的,别说是分手后,在恋爱时对方也可能撤销赠与。所以,对恋爱中的“糖衣炮弹”一定要提高警惕哦!
★参考法条:《民法典》第6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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