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案件裁判要旨系列
要 旨
1.未按合同约定发货,致使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的,已构成根本违约,有权解除合同,应当退还相应的购物款、运费。
2.主张的律师费,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 判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491民初12234号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前文案情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拙*公司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原告与被告有赞公司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中,被告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发货,致使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的,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拙*公司应当退还相应的购物款、运费,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并确认解除通知即原告起诉状向被告拙*公司送达之日起双方网络购物合同解除。
关于储值卡内的余额,鉴于DROPSTORE店铺已经关闭及被告拙*公司的违约情况,原告继续在DROPSTORE店铺购物已经没有可能性,被告拙*公司应当按照原告要求返还储值卡余额,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有赞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有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分别为《有赞担保服务协议》和购物支付界面显示“担保交易”的文字内容。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有赞公司与被告拙*公司未曾订立《有赞担保服务协议》,故原告以此主张被告有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依据不足。至于在购物界面出现“该店铺交易由有赞提供资金担保,买家确认收货后才结算给商家”的文字内容,本院认为,该内容系原告与被告有赞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在通过储值卡充值进行购物的情况下,与其他商业模式中的储值无异,储值后商家即获得购物款支配权,原告在主观上应当知悉储值款已经进入拙*公司账户,在客观上储值款亦由拙*公司直接收取,不在有赞公司控制范围。储值卡内调账后,原告使用卡内余额购物,已经没有资金的实际支付行为,有赞公司无法实施对资金的控制。因此,网络服务合同中的资金担保条款缺乏适用条件,有赞公司对此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陈*与被告拙*潮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购物合同自原告起诉状向被告拙*公司送达之日(2020年6月8日)起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拙*潮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购物款(含运费)9216元及储值卡余额4433元,以上共计13649元;
三、驳回原告陈*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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