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理了一桩横跨近20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该纠纷由两位八旬老人十多年前的两笔“糊涂账”引发。经过承办法官多次的沟通与协调,两位老人最终放下多年恩怨,达成互谅互让调解协议。
基本案情
张甲和张乙曾为好友,2003年合作某药品的市场开发。张甲负责运营开发药品,张乙以专家身份坐诊并销售药品,二人口头约定合作,未签署合作协议。因项目缺乏资金,张乙向张甲先后两次共转账20万元,事后,张甲向张乙分别出具了两张借条。借条中载明出借金额,并明确借款原因为项目开发。
其后十数年间,每逢春节张乙便打电话向张甲催要借款,但张甲认为这笔钱实际是张乙的项目投资款,出具借条只是出于情谊和面子,故以项目尚未开工为由,一直未向张乙还款。2021年初,已经86岁的张乙在儿子的协助下,再次向79岁的张甲催要借款,张甲仅还款1万元。
张乙将张甲诉至法院,要求张甲返还欠款19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张乙的诉讼请求。
张甲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八旬老人对簿公堂,耄耋之年难享安宁。承办法官先后与老人的代理律师、儿子、老人本人进行多次沟通,了解事情原委,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细致工作。最终,张甲及其儿子意识到“借条”的法律意义,就多年分文未向张乙还款表达歉意,并就分期偿还借款与张乙达成一致。
该案的调解成功不仅及时解决了案件纠纷,而且化解了双方近二十年的矛盾,也让两位老人的晚年生活更加舒心和顺。
法官提示
一是借条即是协议,维权有所依据。“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为他人出具借条即系为他人设定了债权。从出借人角度出发,在借钱时要“亲兄弟明算账”,打好借条;从借款人角度来看,“打借条”要三思而后行,不可视作儿戏。打借条时,务必明确记载出借人及借款人的名字或名称、借款时间、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和逾期利息等基本信息。尤其对于利息的约定,要准确合法合理。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熟人借钱是常情,但一定要把“丑话说在前头”,也不要在利息的约定上“狮子大开口”,切勿因为面子和人情,失了利益,最终伤了和气。
二是欠款及时主张,维权莫失莫忘。《民法典》一百八十八条和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应及时向借款人主张返还欠款。否则,一旦期满三年未主张,借款人提出诉讼时效届满不予履行的抗辩,出借人便失去胜诉权,只能吃哑巴亏。在该案中,张乙每年电话的催款便是对权利的及时主张,有力地保障自身的权益,这一点值得学习。
三是纠纷解决需互让,各退一步莫逞强。在生活中,借款人往往会向亲朋好友借款,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帮助也往往出于深厚的情意。借款后长期不还或对借款利息漫天要价实属不该。借款风险不仅应在事前防范,也应在事后也应及时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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