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纹是独一无二的识别标志,如果通过指纹鉴定,却无法得出鉴定意见时,借款就真的拿不回来了吗?
吴某、艾某
两夫妻向杨某借款50万元
但是借款到期后
两人仅支付了部分利息
之后吴某向杨某出具了
还款承诺书
确认欠杨某总计18万元
并承诺了还款期限
可吴某未能信守承诺
遂杨某将吴某、艾某诉至法院
艾某:借条中的签名不是我签的,我对该笔借款不知情。
鉴定中心分析说明
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进行比较,二者相符特征数量较多、质量较高,两者笔迹特征的相符基本反映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但因平时样本较少,且案前案后样本变化较大,书写速度不一,特征不稳定,故出具倾向性意见——“2013年7月1日的借条原件落款今借人处的‘艾某’署名字迹是艾某本人所写”。
裁判结果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后认为
签名变化大,但结合借条形成的时间是吴某与艾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艾某在离婚协议书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领条上的签名与借条上的签名高度相近,可采信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故判决艾某偿还杨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艾某不服,提出上诉,并申请指纹鉴定。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后认为
一审时已对《借条》原件落款今借人“艾某”署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倾向性认为 “艾某”署名字迹是艾某本人所写。
二审时,艾某申请指纹鉴定,指纹鉴定意见为:无法确定《借条》原件处落款今借人处的“艾某”署名字迹同部位押名指印是否为艾某捺印形成。但因《借条》原件落款有艾某署名字迹,艾某作为借款人,应依法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虽然签名受时间和场合的影响,会有所不同,但无论怎么变化,通过比对签名人多年多次不同场合的签名,对签名也能做出高度盖然性的判定。
但需注意,草书或个性化、艺术性签名,不宜作为借条的签名使用。借条上的签名应按指印,指印应清晰全面,否则签名无法判定时,借款诉求也有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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