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鉴别意见或“鉴定报告”缺乏中立性、客观性、权威性时不具有证明力

guanbin 2021年8月22日22:20:16
评论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鉴别意见或“鉴定报告”缺乏中立性、客观性、权威性时不具有证明力

互联网案件裁判要旨系列

要    旨

1.民法上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2.相关鉴别意见或者“鉴定报告”并非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第三方平台具有鉴定资质以及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能力,相关鉴别意见或者“鉴定报告”缺乏中立性、客观性、权威性,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

裁    判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92民初10203号

案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前文略......

原告曹*元与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会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曹*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货款2549元,并十倍赔偿25490元;2.被告赔偿针对此案涉及到的假商品退货运送途中的费用、鉴定费69元以及其他相关费用;3.被告下架此商品,公开赔礼道歉,口头承诺此商品为真的客服人员对其欺诈行为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

一、交易事实

......

二、案涉商品是否为正品的鉴别情况

......

三、商品来源情况

......

本院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曹*元通过唯品会自营平台向唯品会公司购买案涉商品,与唯品会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为:唯品会公司在销售案涉商品过程中是否对曹*元实施了欺诈行为

民法上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曹*元主张唯品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理由是唯品会公司承诺该商品为正品而向其销售了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本院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一方面,唯品会公司提交了足以证明案涉商品来源合法正当的证据。根据唯品会公司所举证据,案涉商品在“唯品国际”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由GUCCI品牌公司关联的瑞士公司销售给保加利亚**公司,再由保加利亚**公司销售给意大利**公司,意大利**公司再销售给唯品会公司,可见案涉商品来源清晰,属于合法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并非假冒品牌商品。

另一方面,曹*元提交的得物APP、优奢易拍平台的相关鉴别意见或者“鉴定报告”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商品相关鉴别意见或者“鉴定报告”并非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第三方平台具有鉴定资质以及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能力,相关鉴别意见或者“鉴定报告”缺乏中立性、客观性、权威性,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同时,在唯品会公司已经举证证明案涉商品属于来源合法正当的“古驰”品牌商品的情况下,曹*元提交的通过实物或者图片对比的方式对案涉商品进行“鉴别”或者“鉴定”的结论不足以否定唯品会公司举证证明的关于商品来源的事实。

综上所述,曹*元关于案涉商品为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唯品会公司不存在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曹*元关于唯品会公司对其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曹*元据此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weinxin
江门国晖律所管斌微信
微信扫一扫
guanbin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8月22日22:20:16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jmzwlvshi.com/214.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